抵押合同不是從合同。從合同是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而抵押合同無論有沒有其他附帶合同都是有效的,所以它不是從合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9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不是從合同。從合同是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而抵押合同無論有沒有其他附帶合同都是有效的,所以它不是從合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9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從合同。
從合同與主合同具有成立上的從屬性、效力上的從屬性、內容上的從屬性、以及轉讓上的從屬性和消滅上的從屬性。
成立上的從屬性就是說,從合同成立必須依附於主合同成立,效力的從屬性就是從合同要具有效力,首先得保證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必須有效才行。內容上的從屬性同上。轉讓上的從屬性和消滅上的從屬性也是效率上一致。必須是附屬於在主合同就是借款合同上,主合同如果無效,消滅或者說主合同已經履行完了,那麼這個抵押合同也就是從合同也就一併無效消滅。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88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約金沒有具體限額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