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產權到期後,及時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安置房產權到期後,及時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安置房補償有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
引用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拆遷安置房達到房產稅的徵收標準,也是要繳納房產稅的。目前房產稅只在重慶和上海試點,還沒有進入全國推廣階段,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我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自用的房屋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居民個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據財稅24號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專案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市區戶籍(含從事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拆遷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