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子女進行看望的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是有探視權的。也就是說,對於探視權,是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合法權利,除非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不然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這一權利的實現。但是法律對探視時間,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需要雙方的協商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的程式了,透過法院來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不可以。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