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在沒有出現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約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子女進行看望的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是有探視權的。也就是說,對於探視權,是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合法權利,除非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不然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這一權利的實現。但是法律對探視時間,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需要雙方的協商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的程式了,透過法院來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下列約定無效:
1、限制在離婚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再婚的約定。
2、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的約定。
3、有撫養權的一方再婚後另一方不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中處分了對方婚前財產的是不合法的,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只有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即使是夫妻,另一方也無權處分屬於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離婚協議中婚前債務的書寫方式是首先應當寫明男女雙方的姓名等具體資訊;其次,寫明男女自願離婚寫明婚前債務的歸屬以及處理方式,寫明違約責任的約定以及協議生效的時間;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 ...
有下列問題:
1、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2、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3、如果雙方的房子是按揭買的,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
在我國離婚後侵犯探視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 ...
由雙方協商約定撫養費怎麼支付,支付期限依據支付方式。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一般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 ...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後房子可歸孩子,這種情況屬於夫妻雙方對孩子的贈與。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贈與孩子的條款是贈與的條款,只要沒有合同無效等事由,該贈與的內容即是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 ...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