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
損害賠償與定金責任的區別: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租房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1、定金是法律上的一個專業術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等法律規定,在房屋買賣中的定金,是指買賣雙方為擔保房屋交易的履行,由買受方交付給出賣方的擔保資金,並在實際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定金交付後,買受方發生違約,則其交付的定金將不予返還;而如果出賣方發生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已交付的定金,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目的是保障相應債務的履行。
2、訂金並不是很嚴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買賣雙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後,為表示誠意,由買受方交付給出賣方的一筆款項。因為訂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便訂金交付後,也不發生類似定金罰則的後果。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可以並用嗎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可以並用。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絡。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押金與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押金是一種質押擔保,定金是金錢擔保;
2、交付時間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訂立前、中交付,其本質上不具有預先支付的特點,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訂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的擔保;
4、交付上後的所有權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後,交付人依然擁有所有權 ...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上有何不同?
關於“定金”的規定,出自《合同法》第115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 ...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定義區別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實質內容區別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 ...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法律概念區分定金與訂金 定金“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 ...
怎麼理解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有:1、訂金只是一種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而已,而定金是一種擔保合同的;2、訂金沒有數額的限制,定金是不能高於價款的20%;3、在合同沒有履行的情況下,訂金是需要返還的,而定金是需要按照違約情況,來進行返還或者雙倍償還的;4、訂金是可以多次支付的,而定金是需要一次性支付的。
法律依據: ...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哪個能退還
1、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2、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
3、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
旅遊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規定,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