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撫養費是可以要求增加的。實踐中,隨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增加生活費及教育費,若協商不成,可以以子女為原告,以另一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撫養費是可以要求增加的。實踐中,隨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增加生活費及教育費,若協商不成,可以以子女為原告,以另一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般而言,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物價調整,原定的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子女升學,實際所需超過了原定數額;
三、子女患有疾病,撫養子女的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四、有給付義務的父親或母親,經濟收入增加,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當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