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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可以怎麼實現

擔保債權可以怎麼實現

  1、保證,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後為債務人進行債務的承擔。債權人向債務人討要債務時,債務人無力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義務。

  2、抵押,當債務到期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的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是折價變現。抵押物處理之後獲得財產用於償還債權,還有剩餘部分的,可向債務人返還。

  3、質押,質押之後質押物是交由債權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佔有使用。

  4、留置,例如洗車店在洗車後留置汽車,手機修理店留置手機等。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有:

  1、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物件,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對於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根據《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債權的相應法律規定是什麼

  擔保債權有下列法律規定: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6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什麼是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透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2.權利行使的附條件性 3.優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

擔保債權的定義具體是怎樣的

  擔保債權是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

什麼叫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透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係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擔保物權有抵押權、留置權以及質權三種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稱為擔保物權。 ...

什麼是無擔保債權

  無擔保債權是指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是債務人沒有對其債務設定任何保證的普通債權,是一種相對於公法上債權的私法上的權利。 與有擔保債券相比,無擔保債券的持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因而往往要求較高的利率。 發行可贖回公司債券,是為了能夠更靈活地運用資金。預期在未來以低於原發行債券的利率籌措資金。對於債券持有人而言,購 ...

什麼是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擔保物權實現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實現是指當擔保的債務到履行期屆滿時尚未給付,這時債權人請求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的債務。 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三種: 1、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

有財產擔保債權是否應進行申報

  有財產擔保債權應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