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有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有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
政府資訊公開受理時限一般不會超過15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資訊公開相關規定有: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2、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