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
政府資訊公開受理時限一般不會超過15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資訊公開有時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依據】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