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範圍廣泛。在一國中,法律體系是單一的,而政治力量卻是多樣的。法律直接反映統治階級的政治要求,為統治階級政治服務,反對被統治階級的政治。第二,法律是統治階級進行政治鬥爭的有力手段之一,法律和統治階級的政治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為指導,沿著政治的方向來發揮自己的作用。
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範圍廣泛。在一國中,法律體系是單一的,而政治力量卻是多樣的。法律直接反映統治階級的政治要求,為統治階級政治服務,反對被統治階級的政治。第二,法律是統治階級進行政治鬥爭的有力手段之一,法律和統治階級的政治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為指導,沿著政治的方向來發揮自己的作用。
首先,韓非子認為君臣、夫婦乃至父子之間的交往都是以私利至上的,是彼此相互利用的。其中君臣之間尤其如此。君主要小心保持其威嚴與權勢,君主的利益處處與社會民眾的利益相沖突。知臣主之異利者王,以為同者劫,與共事者殺。(韓非子·八經)其次,對社會治理有益還是無益的標準只能看能不能耕戰,耕可以富國,戰可以強兵,富國強兵才是君主的利益所在。畏死遠難,降北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貴生之士;學道立方,離法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文學之士;遊居厚養,牟食之民也,而世尊之曰有能之士;語曲牟知,偽詐之民也,而世尊之曰辯智之士;行劍攻殺,暴憿之民也,而世尊之曰磏勇之士;活湧匿奸,當死之民也,而世尊之曰任譽之士;此六民者,世之所譽也。赴險殉誠,死節之民,而世 少之曰失計之民也;寡聞從令,全法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樸陋之民也;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而世少之曰寡能之民也;嘉厚純粹,整谷之民也,而世少之曰愚戇之民也;重命畏事,尊上之民也,而世少之 曰怯懾之民也;挫賊遏奸,明上之民也,而世少之曰諂讒之民也;此六民者,世之所毀也。奸偽無益之民六,而世譽之如彼;耕戰有益之民六,而世毀之如此;此之謂六反。-韓非子·六反第三,韓非子心目中的社會是虛無的,是隻有富強而沒有文化的社會,沒有學術、商業、道德、倫理的地位,只有政治才是真實的。批評學者、俠士: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韓非子·五蠹)批評工商業者:倉廩之所以實者,耕農之本務也;而綦組、錦繡、刻畫為末作者富。(韓非子·詭使)第四,統治者控制社會的方式是賞罰,而賞罰需要人們的趨利避害傾向。因此,韓非子所確定的是非善惡的標準,全以能否控制他人而定。廉、勇、聖、智等都是一些不好控制的人。難致謂之正。難予謂之廉。難禁謂之齊。有令不聽從謂之勇。無利於上謂之願。少欲寬惠行德謂之仁。重厚自尊謂之長者。私學成群謂之師徒。閒靜安居謂之有思。損仁逐利謂之疾。險躁佻反覆謂之智。先為人而後自為,類名號,言,泛愛天下,謂之聖。言大本稱而不可用,行而乘於世者,謂之大人。賤爵祿,不撓上者,謂之傑。下漸行如此,入則亂民,出則不便也。上宜禁其欲、滅其跡而不止也,又從而尊之,是教下亂上以為治也。(韓非子·詭使)王夫之認為法家一味用法的結果是“人主安而天下困”,其實質是以下層社會的破壞為代價換取上層統治者的安逸。
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是主從關係。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物權法》第172條規定: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