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保全費等一般由被告承擔,具體數額由法院決定。敗訴方應承擔的費用主要有被判決的相關費用,如訴訟費,鑑定費,證人等誤工補貼費,以及申請執行費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保全費等一般由被告承擔,具體數額由法院決定。敗訴方應承擔的費用主要有被判決的相關費用,如訴訟費,鑑定費,證人等誤工補貼費,以及申請執行費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如果上法庭,敗訴方應承擔的費用主要有被判決的相關費用,如訴訟費,鑑定費,證人等誤工補貼費,以及申請執行費等。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以下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不能自理的陪護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他。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