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階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2、《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第二十九條規定:普通高階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為殘疾而拒絕招收。
一般情況下,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但根據《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