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憲法》第33-51條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了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資訊,充分提示風險,不得釋出誇大產品收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應設定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