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型別的汽車年檢年限不一樣,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1、不同型別的汽車年檢年限不一樣,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1、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的,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2次。
2、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從2017年1月1日起,環保檢驗標誌和年審標誌將合二為一,車主將不用領取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但是,機動車尾氣檢驗依然進行,如果車輛未進行檢驗,車管部門將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那麼車主也將無法進行年審。
按照我國目前現行法規,如果是針對家用非營運私家車輛,按照以下規則執行:新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的6年內,是免於年檢的,但每2年車主應當前往交管部門申領貼紙和年檢標誌、備案。6年~15年車齡的車輛,每年都應前往車管所以及下屬的驗車單位查驗車輛。15年以上車齡的老舊車輛,每半年應當前往車管所以及下屬的驗車單位查驗車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