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血緣關係,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斷絕仍然具有繼承權,如果是收養關係,在斷絕之後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是血緣關係,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斷絕仍然具有繼承權,如果是收養關係,在斷絕之後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斷絕父子關係的宣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無法從血緣上割斷彼此的關係,於是,作為親生兒子還是對父親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也就是說日後也是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而在法定繼承中,兒子還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優先對父親遺產進行繼承。但如果未盡到贍養義務,則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首先基於血緣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是無法斷絕的,所以如果是親生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法律不會承認,子女仍具有繼承權。
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則雙方之間的擬製血親關係消失,養子女不再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