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仲裁是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於實現裁決的公正。因為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為複雜;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仲裁是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參與,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於實現裁決的公正。因為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糾紛通常都有很強的技術性,審理起來遠比一般的案件更為複雜;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申請合同糾紛仲裁,首先您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相關內容,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您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如果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之內會向您和對方發出相關的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並要求其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3、在仲裁開始前會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果即進行仲裁。
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透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2)調解是指智慧財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3)行政處理是指智慧財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智慧財產權糾紛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4)仲裁是指智慧財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5)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