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二: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明確規定,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的利息。相對而言,這是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的規定。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透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司法現實中,對於案件是五花八門的,而我國的法規是粗線條、也不可能面對每一個具體主導性細節的;所以就要請示具有法定權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依法 ...
送達,是指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和方法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交收件人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送達的司法解釋指《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該解釋是為了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統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規範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提升民事送達的質量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年利率在24%以內(包含本數)受法律保護。該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 ...
民間借貸利息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6%。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
1、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了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2、對於中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活動來說。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 ...
民間借貸最高利息一般不超過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過24%但少於36%的部分不予退還,超過36%部分可以不當得利的名義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一般民間借貸最高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過24%但少於36%的部分不予退還,超過36%部分可以不當得利的名義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