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連續兩年沒有參加繼續教育其會計從業資格證還不會自行失效。
1、連續三年沒有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學時的,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按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需要5年後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且未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年檢的其所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主要稽核持證會計人員的工作業績、遵守財經法規和職業紀律、獎懲情況、繼續教育培訓及誠信建設等內容。
會計人員連續兩年沒有參加繼續教育其會計從業資格證還不會自行失效。
1、連續三年沒有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完成規定學時的,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按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需要5年後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且未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年檢的其所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主要稽核持證會計人員的工作業績、遵守財經法規和職業紀律、獎懲情況、繼續教育培訓及誠信建設等內容。
欠條超過兩年的情況下,還是有效的。如果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依法可以隨時主張,從主張之日起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從還款期限截止之日起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假如時效過了,對方認可該筆債務且同意履行的,視為對原債權債務的重新認可,仍可起訴要回。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如果超過兩年仍然未履行,並且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在三年期限內主張過權利的,則超過訴訟時效,合同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