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不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嚴重,剝奪政治權利是非常重要的刑罰制度,處罰程度深,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往往會失去相關的政治權利,無法參與相關的政治生活,嚴重影響個人的生活。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法律依據:《刑法》第54條
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意思是終身沒有以下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 ...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就已經喪失了選舉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能減為有期。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適用物件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法律後果是:終身沒有以下的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 ...
"死刑"是指公民因嚴重違反刑法而進行的處罰,"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
1、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
2、對被判處死刑 ...
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和無期徒刑的犯抄罪百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且刑期從判度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道終身。 ...
能否剝奪未成年人政治權利法律沒有統一規定。
有人認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處無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其主要理由是:
1、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本來就不享有政治權利,實際上也不具有享有的能力,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有實際意義。
2、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剝奪政治權利可以改造為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