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適用物件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法律後果是:終身沒有以下的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適用物件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法律後果是:終身沒有以下的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嚴重,剝奪政治權利是非常重要的刑罰制度,處罰程度深,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往往會失去相關的政治權利,無法參與相關的政治生活,嚴重影響個人的生活。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法律依據:《刑法》第54條
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