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
1、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
3、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包含以下幾種:
1、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
3、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請大家肅靜,下面宣佈聽證紀律。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三、聽證調查階段(陳述申辯和質證):各方簡要陳述觀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聽證辯論階段。
五、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我國目前的行政證據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5)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