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三檔:10萬,30萬,50萬)。3、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四)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
(五)追加出資義務。
(六)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合夥企業的優缺點
(1)優點簡單,設立成本低,但高於獨資企業,設立快,對有限合夥人來說承擔有限責任。
(2)缺點對無限合夥人來說承擔無限責任,籌資困難,但比獨資企業要容易,產權轉讓困難。
2、有限責任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
(1)有限責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的優點,又克服了股權分散、股東責任心不強的缺點。
(2)有限責任公司既繼承了公司股份可轉讓的優點,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過於頻繁的缺點。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式比股份有限公司簡便,內部管理比較容易。
缺點:
(1)有限責任公司籌資規模和範圍受到嚴格限制,無法與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競爭。
(2)公司轉讓股份限制嚴格,甚至在股東對公司經營不滿時,也不能自由轉讓出資,不利於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監督。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
《公司法》第49條的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 ...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三年連續盈利;
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
1、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2、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3、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4、法定代表人
...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