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獲得賠償的方式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透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解決無果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獲得賠償的方式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透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解決無果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後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