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是否違法,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或透過電話錄音或者在自己的場地的錄音應當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屬於合法取得。
2、如果錄音、錄影取得的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法禁止性的規定或違法公序良俗反訴的,應當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獲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是否違法,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或透過電話錄音或者在自己的場地的錄音應當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屬於合法取得。
2、如果錄音、錄影取得的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法禁止性的規定或違法公序良俗反訴的,應當不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獲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私自錄音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來源合法,是否經過剪輯,來源合法的完整的錄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複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若房屋是夫妻二人共有,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中明確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