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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簽勞動合同視為自動續簽嗎

未續簽勞動合同視為自動續簽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續訂合同屬於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係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不續簽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不想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約定自動續簽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約定自動續簽有效,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工廠關閉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工廠關閉勞動合同是自動解除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簽訂勞動合同辭退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超過時間一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無過失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 ...

續簽勞動合同需賠償雙倍工資

  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在實踐中也有不同觀點。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籤的話,就 ...

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有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 ...

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合同待遇本人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 ...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 ...

勞動合同到期了續簽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