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大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
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大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
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選舉產生的維護業主利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要嚴格履行職責,維護業主的利益。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儲存職工傷亡事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