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業主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應該在知道業主大會決定之日起一年之內行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由法院裁量。
應當適用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法學界上存在爭議,但是經過討論以及高院的相關解釋,通說認為適用除斥期間,原則上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是無除斥期間的限制規定的,但是個人利益的除斥期間,因為爭議的存在,在高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而只是規定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最終適用一般是由法院自由裁量。或是以其他法律性質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 ...
1、除斥期間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除斥期間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除斥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除斥期間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 ...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期間,如對因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代理的追認權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法律後果,但這兩 ...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2、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援其行使撤銷的權利。且該期限和訴訟時效不同,該期限為除斥期,不存在中斷和中止的情形。 ...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也就是說在這1年期限內,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為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期限,也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 ...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