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直接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不會通知家屬,但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程式後,依法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現在一般都是將逮捕通知書(副本)郵寄到犯罪嫌疑人的戶籍地址的,家屬如果不住在那個地址了,就很有可能收不到。
尋釁滋事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報檢察院有可能不批捕。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申訴不批捕後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須立即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檢察院不批捕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
地方檢察院不批捕警察不能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 ...
不批捕原因有兩種,一種是明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那就該直接放人了。第二種更常見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這種情況下,公安局應該主動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或者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這兩種措施期滿前15天,公安局應該報告檢察院,然後決定是否再次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但是 ...
隱瞞犯罪所得檢察院不批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應當自 ...
隱瞞犯罪所得檢察院是否批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其犯罪事實已經達到批捕的標準,則應當進行批捕,否則則不需要批捕。檢察機關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符合條件的,就有可能被逮捕。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 ...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的維權方式是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