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賃物因為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損害,則承租人沒有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租客行為不規範導致的認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租賃物因為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損害,則承租人沒有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租客行為不規範導致的認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財產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為四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現在朋友圈中會有一些人轉發勸酒被承擔法律責任的文章,勸酒並不一定構成侵權。在勸酒致人傷害、死亡案件中,勸酒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勸酒者或請客者才構成侵權。
其一,有強行勸酒的行為;
其二,勸酒者有主觀故意或在主觀上有過錯;
第三,喝酒者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比如酒精中毒喪命或因酒致人受傷、致殘;
第四,這種損害結果與勸解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勸酒者明知或應知其勸酒行為,對共飲者存在即時危險性(指一方繼續飲酒會導致某些疾病的發作;明知對方是司機,且飯後又必須駕車或對方是未成年人以及不勝酒力者等)仍勸其共飲,就超出了善意的界限,具備侵犯他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可以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