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每個公司都需要繳納殘保金。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免徵殘保金:
1、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人數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徵殘保金。
2、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時,可以申請減免殘保金或緩繳殘保金。且申請減免殘保金的金額不得低於該企業一年應繳納殘保金的額度。
並不是每個公司都需要繳納殘保金。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免徵殘保金:
1、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人數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徵殘保金。
2、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時,可以申請減免殘保金或緩繳殘保金。且申請減免殘保金的金額不得低於該企業一年應繳納殘保金的額度。
殘保金是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辦理核繳。
核基數的方式有三種:6月、12月份的工資表;
6月、12月份的個稅申報明細;
統計報的人員情況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只要公司在倒閉前提前通知就不需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知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