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於採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有利於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職務犯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明確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貪汙罪、受賄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分別是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假毒品的司法解釋,根據《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
販賣假的毒品需要區分知情與否。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詐騙罪;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販毒罪。
單位犯罪司法解釋規定如下: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
關於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解釋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
關於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 ...
1、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如下情節的,從重處罰:
(一)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 ...
這裡所說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姦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
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 ...
虛開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票發票以外的發票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第205條之一,虛開本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