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依我國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個別情形下的國家(如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依我國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個別情形下的國家(如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因性別、地區、民族、年齡、職業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