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司法拘留的,拘留的時間不能隨意延長;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執行。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司法拘留的,拘留的時間不能隨意延長;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執行。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1、在民事訴訟中,只有敗訴方和勝訴方之分,結果本身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2、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規定行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1、在民事訴訟中,只有敗訴方和勝訴方之分,結果本身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2、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規定行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