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果不履行,在兩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案件如果不履行,在兩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後,法院會開具繳費通知給當事人,並告知其應在7日內到指定銀行進行繳費,若超過7日未繳納相應訴訟費則視為撤訴。
而繳費金額是根據標的大小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案件一審審限一般3個月或者6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