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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立案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立案管轄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7條到第38條就是對民事立案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管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案件管轄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

  民事案件管轄移送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可以自行決定管轄移送的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立案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立案新規定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 ...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的規定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 ...

民事訴訟申訴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申訴的規定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 ...

刑事管轄立案管轄的劃分因素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1、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於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

民事訴訟管轄範圍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 ...

刑訴法不立案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 ...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主要取決於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5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