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透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透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透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
民事糾紛賠償賠不起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參與作案,其他人不管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根據民法總則規定,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都應賠償;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於家庭生活,對這一部分其家屬有退賠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賠償的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有: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走訴訟程式,依照事實進行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 ...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
民事糾紛可以不請律師,如果當事人能夠自己解決糾紛,也可以不用請律師的,但是打官司往往都比較複雜,而律師作為專業人員,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
根據《律師法》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 ...
合同糾紛有下列處理途徑: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 ...
一般醫療糾紛的處理有三種解決途徑,
一種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也就是雙方討價還價最後決定,這種沒有執行標準;
第二種是醫調委調解解決,基本上也是討價還價,只不過有個第三方參與;
最後一種途徑就是到法院訴訟,訴訟的依據就是《侵權責任法》,賠償額度由鑑定機構鑑定意見結合法律規定認定,其中包括殘疾補償 ...
有以下四種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透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