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多久判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不同程式審理案件的時限有一定的規定。審判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到案件結案的全部時間,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多久判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不同程式審理案件的時限有一定的規定。審判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到案件結案的全部時間,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