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理程式具體有以下程式:
1、當事人提起訴訟。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8、判決宣告。
民事訴訟庭審流程如下:
一、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三、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
四、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法有:
1、辯法析理法,是其它調解法的基礎;
2、直接陳述法,調解人員以直截了當地說明調解意見的方式;
3、換位思考法;
4、過錯剖析法;
5、冷處理法;
6、親情融化法;
7、藉助外力法。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准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於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後,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願、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一般會同意的: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有突 ...
一、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更好地代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協助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
三、律師介入民事訴訟中可以對司法公平進行直接監督。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 ...
起訴離婚程式為:
1、諮詢專業的律師,起草起訴狀;
2、在律師指導下,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 ...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如下: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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