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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程式具體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程式具體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如下: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有哪些

  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

  1、勞動者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

  2、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3、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勞動者的工資。

  4、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勞動者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停職待崗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停職待崗的規定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哪些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

勞動合同法的特點哪些

  1、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動者就業權益的保護。   2、分類規範不同勞動用工形式。針對我國勞動力市場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在進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規範的基礎上,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兩種用工形式專門進行了規範,拓展了法律適用的範圍,使不同就業形態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護。3.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更加 ...

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哪些

  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有: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 ...

勞動合同法補償規定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 ...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哪些

  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過錯性解除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 ...

勞動合同法轉正規定哪些

  若合同內部有規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過了才是正式員工,若無約定試用期,則簽訂勞動合同後即是正式員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