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庭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三)確定舉證期限;(四)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五)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六)追加當事人;(七)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式等。
民事訴訟審庭前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三)確定舉證期限;(四)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五)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六)追加當事人;(七)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式等。
被告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四點: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賬戶等申請了保全措施,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在利潤上遭受損失。由於財產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請人的某些財物或產品等,使被申請人無法履行與他人的合同,而導致承擔違約責任遭受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