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直接執行
1、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2、清償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3、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
(二)間接執行
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暴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並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民事訴訟執行標的包括以下幾種:
民事執行分為財產執行和人身執行。財產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標的。人身執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債務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
1、財產執行的執行標的有兩類,一類是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財產權),一類是可以替代的行為。
2、人身執行的執行標的:在現代法制國家,僅允許在例外情況下以人身為執行標的,包括:
(1)人的身體。對於交出子女的執行根據,可以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交給債權人。
(2)人的自由。我國法律採國外立法例,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為),允許以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採取拘傳、拘留、限制出境、罰款等間接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1993年我國《最高院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
民事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工作由 ...
有執行需要會去被執行人家中和單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 ...
一、拒絕執行法院判決,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
二、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7種,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
1、2019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釋出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民事強制執行法》已正式被列入立法計劃。
2、該體系主要由以《民事訴訟法》為代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20多部涉執行司法解釋和由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與其他機構聯合釋出的幾十部規範性檔案組成。司法解 ...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
訴訟外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內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