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外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內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他們僅僅是因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因此法院並沒有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力。
訴訟外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後可以兩種方式結案:申請法院製作調解書或申請撤訴。如果當事人沒有將和解協議提交法院審查並製作調解書,從本質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為。本案原告與被告雖然在上訴期內達成了和解協議,但該協議不過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他們僅僅是因為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而申請撤訴,因此法院並沒有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力。
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司法上所稱的強制執行力,是指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仲裁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生效,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生效生效後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仲裁委員會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權,當事人需要到被申請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離婚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不屬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