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更換審判程式流程是:
1、訴訟期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更換審判程式流程是:
1、訴訟期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二審上訴程式: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宣判。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的抗辯程式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3,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4,民事訴訟的抗辯的提出應該是在民事案件進行到訴訟階段,在案件一審期間提出,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一審為提出二審提出的,失去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