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指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人。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證人退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訴訟再審程式:
1、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3、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對民事訴訟再審程式流程做出了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時,被告可以提供答辯狀,也可以不提交,不進行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 ...
民事訴訟中不能對證人拘傳。我國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授權辦案機關對證人進行拘傳,所以,辦案機關在處理訴訟過程中,都無權對證人採取拘傳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
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式簡單的審判程式。
具體流程如下:
一、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三、宣判與送達。 ...
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 ...
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
1、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2、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兩者的區別是一種對抗與非對抗的區別 ...
民事訴訟庭審流程如下:
一、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三、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