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當事人無需舉證。
民事自認行為就是當事人對對方所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不予反駁的行為,也是表示認可的意思。對不利己事實自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於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到二百一十三條都是關於抗訴的規定。
如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民事訴訟法中送達期限是直接送達以送達回證的時間為準,郵寄送達一般以郵戳為準,公告送達以公告期結束日為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 ...
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刑事訴訟的人員。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或裁或訴二選一,撤銷裁決應再審,專屬管轄可突破,裁前保全須謹慎等。
《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二、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
民事訴訟法中的交通費由申請證人出庭的一方承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訴訟費用應先由原告、反訴人、上訴人或申請人預交。預付訴訟費用的當事人 ...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於程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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