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送達期限是直接送達以送達回證的時間為準,郵寄送達一般以郵戳為準,公告送達以公告期結束日為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中送達期限是直接送達以送達回證的時間為準,郵寄送達一般以郵戳為準,公告送達以公告期結束日為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文書送達方式有以下方式:
1、一般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2、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到二百一十三條都是關於抗訴的規定。
如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其他幾條的內容,請詳細閱讀《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