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並不僅僅包括我們個人,還包括公司、學校等團體組織,在法律上他們被稱之為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法人都擁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可以利用自己的民事主體身份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並不僅僅包括我們個人,還包括公司、學校等團體組織,在法律上他們被稱之為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法人都擁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可以利用自己的民事主體身份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明朝嘉靖二十六年進士共有316個。
主要人物簡介:
1、李春芳,生於1510年1月14日,死於1584年4月18日,字子實,號石麓。南直隸揚州興化人,祖籍句容。明朝內閣首輔。
2、張居正,生於1525年,死於1582年7月9日,字叔大,號太嶽,幼名張白圭,湖北江陵人,時人又稱張江陵。明朝中後期政治家、改革家,萬曆時期的內閣首輔,輔佐萬曆皇帝朱翊鈞開創了“萬曆新政”,史稱張居正改革。
3、嚴嵩,字惟中,號勉庵、介溪、分宜等,漢族江右民系,江西新餘市分宜縣人,弘治十八年乙丑科進士。他是明朝著名的權臣,擅專國政達20年之久,累進吏部尚書,謹身殿大學士、少傅兼太子太師,少師、華蓋殿大學士。
4、徐階,生於1503年10月20日,死於1583年6月7日,字子升,號少湖,一號存齋。漢族,明松江府華亭縣人。明代名臣,在嘉靖朝後期至隆慶朝初年任內閣首輔。
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因性別、地區、民族、年齡、職業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