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是: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法生效以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主管機關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可以不再辦理法人登記,即具有法人資格。
解讀:
1、批准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單位批准的,下級單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業型別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營企業不在此列。
3、登記限制:要求已經向工商行政進行了登記,工商沒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設立:設立需要進行登記,並且進行公示,這裡取消了這條程式限制。
《民法總則》第152條的規定是: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法生效以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主管機關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可以不再辦理法人登記,即具有法人資格。
解讀:
1、批准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單位批准的,下級單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業型別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營企業不在此列。
3、登記限制:要求已經向工商行政進行了登記,工商沒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設立:設立需要進行登記,並且進行公示,這裡取消了這條程式限制。
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以及享有客體。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新《民法總則》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在欺詐人方面:
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
2、須有欺詐故意。
被欺詐人方面:
1、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
2、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