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不還錢的處理是,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民間借貸不還錢的處理是,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貸不還如果能夠協商可儘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若借條等有約定管轄地的,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的,則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候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的影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材料以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
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若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的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