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後果是承擔法律責任。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後果是承擔法律責任。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1、根據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如果合同效力被認定為無效,那麼這個無效從法律而言是至始無效,即從簽訂的那一刻它就是無效的。
2、那麼如果購買了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合同簽了首付款也交了,怎麼辦呢,我們來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如果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那麼根據這條的規定,開發商有沒有故意隱瞞或是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將是主張賠償的關鍵問題,如果能舉證證明開發商未向您提供預售許可證就簽訂了預售合同的這一事實,就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款。
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能認籌嗎,說明如下:
1、預售證沒有可以認籌,因為認籌就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旨在收取一定的“認籌金”,其目的是為了圈住一部分客戶,都是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的。
2、根據規定,任何形式的認籌都是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相關說明:
1、“認籌”是個舶來品,靈感來自香港房地產市場的一種炒作方式。“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透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